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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 251 事件」全解析|“我支持华为,你们可以打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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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不能成为害虫的遮羞布!

太平盛世,群魔乱舞!我们一定要绵力记录下这个“登峰造极”的当下。

鸿茅药酒年纳税2.7亿,公安跨省抓捕质疑其有害的医生,后来鸿茅道歉了。

三鹿年纳税2.67亿,一路绿灯免检,后来三鹿牌子倒了,君乐宝还在。

华为年纳税700亿,拘留所将离职员工关押251天,目前还为所欲为。

华为一直以来都把自己包装成赵家人,支持华为一度成为“爱国”的代言词。

过度的碰瓷爱国(和以此攫取的利益)无疑让人反感,也必定会遭到人们的嫉恨。

华为前员工获30万离职补偿后被控敲诈勒索 被羁押251天 华为前员工获30万离职补偿后被控敲诈勒索 被羁押251天 华为前员工获30万离职补偿后被控敲诈勒索 被羁押251天 华为前员工获30万离职补偿后被控敲诈勒索 被羁押251天

42岁的李洪元没想到,一笔30万元的离职补偿款会换来251天的牢狱之灾。

李洪元于2005年10月入职华为,2018年1月31日被劝退离职,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

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举报部门主管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部门主管处勒索人民币约30万。

2018年3月8日,部门主管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转款约30万元,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李洪元称,这笔30万的款项属于“离职经济补偿”:他在华为工作长达12年,与公司协商获得个人离职经济补偿款331776.73元,扣除税金约3万元,到账约30万。

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洪元称,罪名是“涉嫌职务侵占”,12月28日,补充报案罪名变为“涉嫌敲诈勒索”,报案人是其前雇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证据是那笔从部门秘书个人账户汇出的、30万元的转账记录。

2019年1月22日,经检察院批准,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李洪元的代理律师、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连喜认为,本案关键之一在于款项是通过私人账户转出。“(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谢连喜说,李洪元的行为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按照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界定包括两个要件,行为人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要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逼迫他人交付财物。

谢连喜说,李洪元不具备非法性和强制性两个要件,“向公司提起的经济补偿是合法的,他本人也没有进行威胁或要挟,逼迫对方交付财物。”

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次日,李洪元重获自由。

据李洪元讲述,不起诉的直接证据是一段两个多小时的录音。他与华为人力资源部门协商离职赔偿,其中未谈及任何以“举报业务造假”来要挟获取赔偿。

李洪元为此失去了251天的人身自由。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李洪元获得了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约10万元的国家赔偿;同时会向李洪元原工作单位及其父亲所在的工作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华为前员工获30万离职补偿后被控敲诈勒索 被羁押251天

以下是《极昼》和李洪元的对话:

“我手上有证据,我不认为这项罪名会成立”

极昼:被拘留时,你在做什么?

李洪元:2018年12月16日一早,我一个人在家,警察上门把我的电脑、手机收走,问及犯罪事实,他们说是“涉嫌职务侵占”。进派出所后,被告知,罪名变更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2019年1月22日,我收到了逮捕证,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直到4月份,检察官跟我说,公司举报我敲诈勒索30万。

我还挺高兴的,甚至还有点兴奋。因为我手上有证据,我不认为这项罪名会成立。

极昼:“涉嫌敲诈勒索”的证据是什么?

李洪元:那笔约30万元的离职赔偿(转账记录),以及三个人的口供。这笔钱当时(2018年3月8日)是由周某(部门秘书)从她的个人账户转到我账上的。

极昼:这约30万元的款项具体是怎么来的?

李洪元:这是税后离职补偿款。华为的劳动合同是四年一签,2017年底,我合同到期。当时我的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都跟我表达了不再续签合同的意见。

这是公司选择,我尊重。我提出了2N的补偿方案(注:2N指的是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我在华为工作12年,应该补偿24个月的工资。

我和人事谈判的时间是2018年1月31号,长达2小时12分24秒,整个过程很愉快,有说有笑。我从来没有谈及任何举报业务造假的事情,并且遵从要求签订了书面离职协议。协议上明确,我将在一个月之内收到30万元的税后补偿款。

2018年3月8日,我从老家返回深圳,到公司与人力资源部门签订了确认书,当天晚上,我收到通过部门秘书个人银行账户转过来的约30万元。

极昼:通过私人账户转账离职补偿的做法,合理吗?

李洪元:我有一位前同事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离职赔偿款。我以为这是公司在许可范围内的一次变通行为。

极昼:你刚才提到内部举报业务造假的事情。公司报案的事由,正是你以举报部门主管和部门业务违规进行要挟,勒索人民币约30万。

李洪元: 在逆变器业务部门工作期间,我发现了业务造假问题。2016年11月21日晚间10点24分,我向公司发送了举报邮件。

随后,我察觉到我在工作中可能受到打击报复。2017年7月,我被彻底边缘化。后来,我就随身带着录音笔,这个习惯挽救了我。

2018年2月2日,华为人力资源委员会发布了《对逆变器业务部业务违规责任人的问责决定》。不知道这份问责决定,是否是因为我的举报导致,但证明我举报的事实确实存在。

极昼:做这个举报的目的是什么?

李洪元:我想过后果,但没想过会以坐牢为代价。我当时以为公司高层会见我,给我一个说话的机会,以此来实现我的职业提升。

“我没觉得怕,只觉得冤。我是一个实用主义者”

极昼:从被拘留到被逮捕,你向警方提供过哪些证据?

李洪元:提审的过程中,我写过一份“自辩书”。除此之外,最直接的证据是一段两个多小时的录音。

录音内容,是我离职的时候和当时的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协商赔偿金额的过程。我们谈话并没有涉及到任何以“举报业务造假”来要挟获取赔偿金额的事实。

后来,我妻子在我朋友的电脑上找到了这段录音的备份,作为证据提交到了检察院。

极昼:在这期间,跟华为是否有过沟通?

李洪元:没有。从去年3月8日拿到补偿款至今,华为的人从未直接找过我。我妻子坚信我无罪,她也没有去找华为(沟通调解)。

极昼:在看守所,你的生活是怎样的?

李洪元:我没想到会在里面待251天。

我一直处在等待之中,等家人帮我请律师。我妻子去找过法律援助律师,但那名律师认为我有罪。后来我妻子就蹲在深圳第二看守所门口,最终在那里找到了代理律师。

4月开始,律师每个月都会来和我深入沟通1次到2次,每次大概1小时,一共来了5、6次,律师一直坚信我没问题。

(在里面)我每天做的最多的事情就是发呆,思考我以后应该走怎样的路。从法律角度讲,我的遭遇从头到尾就是一桩冤案,但从经济学或者个人的角度来讲,这可能是自找的,也可能是对个人价值的加持。

极昼:这段经历,对你、家人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李洪元:在拘留期间,我爷爷去世了,90多岁。我猜他肯定知道了我的事情。我妻子本来在老家照顾女儿,因为这件事,她到处奔波。直到现在,我们还不敢把事情告诉女儿,不过随着网络的曝光,估计她也知道了。

极昼:能谈谈你的个人经历吗?

李洪元:我出生在普通的工人家庭,在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读计算机专业。高考前在奥林匹克竞赛中拿到浙江省赛区的第一名,这是我到现在都引以为傲的荣誉。

2005年10月,我进入华为,12年里,我一直是基层员工,从未升过职。当时选择这里最直接的原因是工资高,2005年,我在老家每月只能拿到2000块工资,华为有9000块。我一直是一个人在深圳奋斗,女儿在老家长大读书,妻子照顾家里。

极昼:整件事的过程中,有害怕或后悔过吗?

李洪元:害怕?我没觉得怕,只觉得冤。我是一个实用主义者。

极昼:你对未来有什么计划?现在最大的诉求是什么?

李洪元:(从华为离职后)我没有其它工作。我今年42岁,不适合去公司应聘,更适合创业。我在看守所里遇到很多跟我有类似经历的人,不敢说他们是冤枉的,但觉得能做点什么,我希望未来能做一些跟司法平台相关的工作。

我现在最大的诉求就是与华为高层达成一次沟通,但我们之间没有沟通的桥梁。我的社会地位无法和他们沟通,我在想是否能够借助更大的资源来做成这件事情。当然,这里有我的一点私心在。

知乎用户 李燃末 对此评论;

公检法已经尽力了,这次真的不能怪政府,基本上能用的手段都用了,能延期的都延期了。中间既没有给这个员工取保候审,也没有开其他口子。再目前这个情形下,能把这个员工关 251 天,真的可以说很优秀了。

其实,退一步讲,要不是那段录音,应该很完美,这事真不能怪别人。

华为不要太责备官方,换谁去,也差不多这个结果。公检法都不容易,能办到十分绝不会搞九分。

无论怎么样,华为气势没输,李某元,出来以后也没敢搞什么风浪,很老实,他要的那个十万赔偿,也算老实。经过这事教育,他也明白了,狮子大开口,你得看向谁开。华为怕过谁?别说一个李某元,你看看华为账上的钱,随便拿一点,一个团的李某元也摆的平。

华为员工要安心工作,不要受这件事干扰,同时也要警惕那些在离职边缘的人,防止他们倒打一耙。同样的错误,华为法务不会犯第二次的,我们应该相信公检法保驾护航的能力,也应该相信华为有实力把任何一个敢于挑战公正和秩序的败类员工送进监狱。就算判不了,陪你 251 天,华为也负担的起。

知乎用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民商法硕士 评论;

李洪元如果能看到这篇回答,可能会有所启发。

报案李洪元敲诈勒索的人,可能涉嫌 诬告陷害罪,由于该罪不是单位犯罪,所以华为公司不构成该罪。所谓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属于行为犯,即有诬告陷害行为即已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被诬告的人实际遭受刑事处罚。如果被诬告的人被刑事追究,已经属于“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好区分,有的法院从罪刑相适的角度,认为被诬告的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因为如果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判处诬告人3-10年,比照被诬告人的刑罚,显然罪刑失衡。

按照这种观点,一般因诬告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还可以是情节严重。

不管怎么样,李洪元遭受251天刑事羁押,够得上情节严重,除了李洪元本身被限制人身自由外,司法机关还因此启动了本不必要的刑事诉讼程序。

但问题在于,诬告人很可能以自己是错告为由辩护,诬告构成犯罪,错告无罪。诬告和错过的区别在于,是否捏造了事实,是否明知情况、认识清楚,最直接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诬陷入罪的故意。

华为HR及法务团队非常强大(话说当年我都被刷了…),他们应该对劳动法律以及刑事法律是非常熟悉的,明知劳动者可能有权在离职时提出2N赔偿,也明知李洪元索赔2N,顶多算是维权不当,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原本就有法律上的权利,只是维权不当,不构成敲诈勒索,这已经是司法实践和学界的共识。比如,消费者过度索赔和债权人采用不当手段追债,一般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劳动维权也类似,员工离职提出2N补偿是否合法,自然有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去判断,不应该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来判断。

华为员工报案的时间是2018年,李洪元这种情况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要是学过法律的人,都没有异议。因此报案人主观陷害李洪元的事实比较清楚。

唯一的问题在于,是否有华为员工捏造李洪元敲诈勒索的事实?关于捏造的定义,不仅包括无中生有,虚构整个事实,还包括虚构部分事实、甚至是夸大事实。

比如明知李洪元是与公司协商离职赔偿,却故意向公安机关陈述李洪元是以其他理由敲诈。这时候也构成捏造事实。

如果华为员工没有捏造事实,既没有夸大,也没有隐瞒,原本就是以李洪元劳动维权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仍然立案,检察机关仍然批捕,那只能说明相关办案人员需要加强业务学习或者你懂的。

我更相信,华为报案的员工可能有捏造事实行为,误导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因为没看到案件细节,不能给出更多分析。建议李洪元咨询专业人士,搜集证据,在刑事和民事方面都寻找维权事实与理由。

有同行提醒我不要在未掌握全部事实前带节奏。很感谢他的提醒。不过我的本意是质疑办案人员和提醒李洪元,并不是为了带节奏。我也没有用肯定性的词语,以上都是基于我对法律的认识分析和国家赔偿书载明事实的判断,可能我学疏才浅、考虑不周,但,带节奏并不是我的本意。

从敲诈勒索案件本身来说,就有以下疑点:

1.离职赔偿金通过员工个人账户转到李洪元账户,是否是为了下一步报案做准备?因为如果走公司账户,就很难往敲诈勒索上靠。

2.转账上备注了经济补偿金,为什么警方还认为是敲诈勒索?报案人到底是怎么跟警方陈述的?
3.员工敲诈勒索立案的情况,也不是没有,很多是员工从入职之初目的就是为了敲诈企业。比如明明已经受伤,却在入职后谎称因工受伤等。李洪元这个案子,更像是离职赔偿没谈拢,办案人员应该本能警惕。
还有人评论说,检察院不起诉不代表李洪元无罪,只是存疑不起诉。建议持这种观点的人,看看检察院不起诉的依据——刑事诉讼法175条第4款: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大哥们,法律规定检察院最多可以退侦两次,现在两次都用足了,还证据不足,这还不是无罪?有时候,一次退侦证据不足,检察院就动员公安撤案了。

另外,可能有人不知道最高院的一个批复。2000年3月8日最高院《关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9]赔他字第31号),明确了根据刑事诉讼法144条第4款(现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做出了无罪的决定。

换句话说,李洪元无罪!!!

有网友问诬告陷害罪是公诉还是自诉罪名。答案是公诉,需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诉讼流程。

知乎用户 华为北非林夕 评论;

很多答主的疑问,我跟洪元昨天吃饭也问他了。之所以没能起诉他,是因为他留了一份跟HR何承东谈离职补偿时录音在新公司电脑上,不然他就死定了。而离职赔偿又不是hr出钱,为啥何承东要诬告他呢?大概率是网络能源的大主管指使的,因为洪元2017年举报过逆变器业务造假,公司处罚了造假的领导,而公司没有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导致他被“怯除平庸”,被打击报复。这跟我的北非主管刘健诬告我偷电脑 的动机是一样的,就是为了报复,因为我去年实名投诉他搞得他很没面子

知乎用户 Anna 评论;

问题描述太少,估计大家瓜吃的都不全。

首先李某元是05年入职华为,18年离职时所属华为逆变器业务部门。

逆变器是干什么的?就是把光伏的直流电变成日常的交流电,所以逆变器业务是光伏产业的衍生品。

光伏产业基本上没什么利润,吃政府补贴。近几年发展也不好。所以逆变器业务部门属于华为的边缘业务部门。为了在华为内部存活下去,这个部门可能涉嫌业务量造假。

2016年11月开始,李某元开始在内部举报。

17年华为进行了审计后,将责任领导换部门,随后李某元被停职,然后就被赶出公司。一位叫做何某东的HR,正是他将李某元劝退离职,离职的时候李某元拿了2N裁员补偿,13年工龄,商谈统一补发33万1576元,实际HR用其私人账户转款30万4742(税后)。

随后HR说他是敲诈勒索,于是李某元被抓进去了,关了251天。羁押应该指的是刑事拘留,公安可以决定3至7至30+7,最多37天。检察院认为有罪,批准逮捕之后可以有2+1+2+2(单位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最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说明无罪,他被释放,251天流程合法合理,一切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法律不太懂,查的条例,欢迎指点)背后其实展现的东西并不稀奇,劳动者在巨头(不特指HW)面前其实本来就毫无还手之力,关你251天企业需要付出什么?

最多不就是一些钱吗,给就是了。在大型企业谈离职,HR会占据着绝对的主导权,法律规定三个月赔偿款说给你一个月就不会增加到两个月。你觉得不公那就去起诉去吧,正好公司雇佣的法务团队没活干呢,我们耗得起,那你呢?13年有什么用?我们用法律说话好了!

所以,很多人不得不低头做小,认输走人。

知乎用户 王瑞恩 评论;

人身自由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加起来不到 11 万,在这一个案中,远不足以弥补当事人受到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中的刑事赔偿决定书表明,李某元被羁押 251 天,根据最高检公布的国家赔偿标准,每日应当赔偿 315.94 元,这正是 79300 元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来源。 然而,对于具有李某元那样的工作经验、知识技能的从业者来说,这一金额显然不能反映他本应获得的收入水平。因刑事拘留导致职业发展中断、因负面新闻导致再次就业存在困难,这都影响了他获得收入的能力。@猴子判官 提到了,诬告陷害属于犯罪,但遗憾的是,即便查明的确有个人进行了诬告陷害,由于诬告陷害罪并不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李某元仍然无法因此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

但如果有人散布不实信息、捏造事实进行名誉侵权,李某元或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要求获得赔偿。此类赔偿,不需要遵循国家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可考虑当事人实际受到的损失予以计算。这是除了国家赔偿之外可以同时采取的手段。

法者,天下公器,不能公器私用。华为是一家取得了非凡成就的公司,但华为不是国家,华为的员工也不能代表国家进行工作,更不能让刑法成为「管理」企业的工具。国家已经依法作出了赔偿,但如果有人误导了国家,利用法律实现一己私利,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呢?

知乎 匿名用户 评论;

原谅我先匿了,毕竟我也同样是受伤害。

大家都知道2017年华为P10闪存门事件,当时带走了一批报道和讨论这件事的人,而最后真正被刑拘,且逮捕和起诉的只有4人(后续美腿20屏幕门也同样带走了几个)很不幸我就是其中那一位的家属。

这个案子被冠以寻衅滋事立案,我的家人从2017年9月被带走,到2018年7月被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整整关了10个月,一审判决经过龙岗区院审判委员会以免于刑事处罚定案(有罪定论),但对10个月的羁押没有做任何解释,目前仍在上诉阶段,中院审判委员会已经介入。

由于案件还在司法阶段,不方便做相关细节公开,整整两年多了,可能很多人已经忘记了,我们也自知无奈。曾经去寻找过帮助,但是你懂得…每每想到这件事,都成为心中永远的痛。

我们家属永远记得某人说的那句话:希望你们理解,有些事我们也无可奈何。

真的希望你对得起MZ品牌的称谓。

知乎用户 冤案烹饪者 评论;

在民族主义光环的照耀下,韩国人民永远也无法意识到三星对劳动者的压迫和控制,相反,三星甚至成为了大韩民族的骄傲,被吹捧上了神坛。每个韩国人都以在三星中工作为夸耀的资本,仿佛自己这个最底层的工具人已经加入了统治阶层,直到他被无情的机器碾碎为止。在他的脸上,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临死之前那错愕的表情。

知乎用户 蓝星观测站研究员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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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三七 评论;

上面回答都很好了,单纯给这个问题加个热度。

如果一个法律体系宣传自己是保护劳动者的,但听起来是偏帮资本家的,看起来是偏帮资本家的,实务还是偏帮资本家的,那么它就是偏帮资本家的。

也不用拿华为举例子说网易没这么恶劣,忘了派出所民警找上门的剧情了?

网易不是没试图干,只是没干成而已。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评论;

好像是常规操作之一了。

我一个同学的爸爸数年前买了房子开发商跑路,后来打官司折腾了两年多要回购房款。几个月后同样是敲诈勒索,同样是大半年后无罪释放。一家断经济来源各种爆炸。

应该重视的不是华为怎么样,而是为什么可以把完全无罪的人合法关大半年?

知乎用户 EzioAuditoreX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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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姐被软禁在家几个月一群人就嗷嗷叫,跟自己的尾巴被踩了似的。

一个小员工大牢里关了快一年,最后给了十万打发走还有不少人嫌给的多。

你要说这是平等,那我是真不信。

(后排声明,两者被关押调查都符合法律程序,我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水木社区网友评论;

出身985,工作996,劝退035,离职251,维权404。

最后编辑:2021年9月07日 00:00:47「本站部分内容具有时效性,如遇失效请留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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